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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律师彭小波】||莫贪图小利,亦莫醉心异国风情,提防不经意间自己成了诈骗犯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静昇郭青陈  时间:2021-10-12 09:13:59

郭青陈 律师(本文作者)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1年6月22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为进一步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0年和2021年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年份,尤其是涉及东南亚各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和涉及信用卡转账的网络诈骗已是呈现爆发模式,仅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国家当前已是不断加强侦办和惩治力度。

具体的案件现状详见下表:

据执笔律师承办实务经验和相关案例检索,多数涉及相关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是处于一种被动构成犯罪的地位,有关嫌疑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是为一些自认为无足轻重的蝇头小利,比如通过微信、支付宝注册相关金融平台账号帮助自认为的朋友转账,之后每次收取几十元钱左右的劳务费,有的甚至处于对朋友的帮助没有收费。而那些涉及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多是因为对出国的好奇和对出国打工赚大钱的期望,在朋友的诱惑、蛊惑甚至欺骗的情况下跟随出国并不经意地进了犯罪窝点,且出国后面临生存的压力不得不参与相关犯罪活动,且一旦出去自身的证件无意外均会被犯罪团伙扣押,即使意图回国也难以操作,最终导致自身被动式地触犯了刑事法律,不经意地成为了诈骗犯。就本执笔律师客观评析来讲,相关人员是有些无辜和不值当。但世事复杂,社会已不是我们所想象和企盼的柏拉图式象牙塔,套路颇多,出门在外还需多长个心眼,多份谨慎,少份风险。

据当前已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分析和国家公布的数据了解,该类犯罪在国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且多数是呈现层级式的结构分配。但是,往往最上层的主犯或首犯团伙多是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实际归案的嫌疑人多是最底层的业务人员,也就是那些相对被动参与的人员。但因诈骗罪量刑幅度很高,即使处于最底层,相关人员也会承担较大的刑事责任且大部分都会适用实刑。

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重点整理与分析

为加深各位的风险意识,执笔律师现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大众关心的该类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正常的刑事归责原则,构成犯罪应该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大要件,且须主客观全面印证。但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导致长时间以来相关犯罪主体无法到案,为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最高检、最高院及公安部特别突破了前述刑事归责原则,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作出了突破性意见,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诸多信用卡不法行为,在《意见二》实施情况下,已正式入刑,作为社会公民应谨慎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及犯罪。

具体详见下表:

该表中均是社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该《意见二》出台之前,很难适用相应的法条予以追究责任,在长期不能追责的情况下,就在市场经济中营造了无法可治的非法盈利空间以致于出现难以治理的市场乱象。但该《意见二》出台也就是在2021年6月22日之后,已经明确入刑。所以,执笔律师在此真诚提示各位,若存在相应行为应立即停止,若身边亲人、朋友、同事存在相关行为,应做相应提醒,免得触及诈骗犯罪,坠入法网,后悔莫及。

(三)虽有严法,但国家对于情节不严重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秉持从宽处罚的原则。

该《意见二》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部门之所以制定该条法律,亦是考虑到本执笔律师在本文中所着重叙述的“不经意”和“被动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犯罪人数颇多,且多是受诱导和胁迫参与其中。三部门为妥善处理相关人群,给予再教育的机会,特出台此条意见,执笔律师认为该条意见具有极好的实用性,可为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最轻辩护提供有力依据,建议相关律师和嫌疑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引用。

综上所述,当前国家已是再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了惩治力度,各位在防范自身被诈骗的同时,也应及时复盘自身的行为是否牵连其中,全面检视和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是当前每个人应当重视的一件事情。

本执笔律师近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具有熟稔的案件办理经验,本文章秉持公益为先的原则分享给各位,希望对各位能有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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