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21-08-05 14:12:57
现在不少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招聘时都会将“伙食补助费”、“餐补”等福利作为吸引人才的方式,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即使在招聘时没有明确说明“伙食补助”、“餐补”,但实际也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
那么用人单位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又是否能够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返还已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呢?
首先,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再结合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津贴和补贴的范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向每一位劳动者所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等,应当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畴。有的或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组成包括“伙食补助费”、“餐补”,有的或许并未明确约定;其发放方式可能是与劳动者的工资一同发放,也可能是单独发放,尤其是对于拥有内部员工食堂的用人单位而言,大多会采取“充饭卡”的形式,将相应的“伙食补助费”、“餐补”发放至内部食堂可用的卡中供劳动者使用。但无论发放的形式如何,都不能改变其工资的性质。
另外,与向每一位劳动者所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相对应的,是“误餐补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误餐补助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许多用人单位扩大了对“误餐补助”的理解,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向劳动者发放津贴、补贴。对此,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误餐补助系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每一位劳动者所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与“误餐补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进一步说明“伙食补助费”、“餐补”具有工资属性。
既然“伙食补助费”、“餐补”具有工资属性,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用人单位当然是不能够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伙食补助费”、“餐补”。因为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货币形式,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合法取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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