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波离婚律师网

联系电话:13618209007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动态 > 正文

「小波律师」虎毒焉不食子,何况人乎——幼童姐弟坠亡案

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21-07-29 23:11:21

 

    

   重庆幼童姐弟坠亡案发生以后,一直想写点什么,说点什么?但是基于之前没有太多关于这方面的线索,也无从下笔;直到最近法院开庭,网上也公布了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线索,基本上锁定这不是意外,是蓄意谋杀!简直不敢相信这是孩子的父亲所为,当知道这个消息后,更是无从下笔,内心一直是愤愤不平,久久不能自拔!因为惧怕写作会给我内心带来更大的伤痛,不想因为这些事过多的影响自己的心情!

但是,责任和义务告诉我不能不写,一定要说点什么,而且是必须要说的。为什么我会提到责任和义务,原因很简单。首先,我作为重庆市青年委员,俩孩子无辜生命是结束在了重庆某青年人手中,试问,难道我们作为重庆青年的代表难道就没有一点自责感吗?其次,我作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长期承办婚姻家事案件,对于婚姻、夫妻情感那些事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大家分析分析这当中存在爱恨情仇,透过现象剖析他们夫妻情感问题,让大家引以为戒,懂得珍惜彼此,珍爱生命!
或许,您会认为我是多管闲事,杞人忧天;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是这样的想法,谈何社会责任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这个使命不是固定的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而是取决你怎么样来看待这个世界。下面我将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该案的实际情况!

案件事实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与其前妻陈某在2017年8月结婚,婚后分别于2018年3月和2019年1月生下女儿和儿子。2019年4月,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陈某提出离婚。2020年2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陈某抚养,儿子在六岁前归张某抚养,六岁后归陈某抚养,且张某需向陈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人女儿一直随陈某及陈某父母共同生活,两人儿子则随张某及张某母亲共同生活于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
而在两人还未离婚时,张某就已另有新欢。2019年,张某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身份追求女网友叶某,同年8月左右,张某与叶某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底,叶某得知张某有孩子但仍继续与张某往来。此后叶某多次向张某表示其和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的事实,如张某有小孩两人不可能在一起。2020年2月,二人在长寿区见面时便共谋杀害张某小孩,此后又多次通过面谈、微信聊天等方式共谋杀害两个小孩的办法,并商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两个孩子。2020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张某和叶某因发生争执分手,9月中旬张某再次主动联系叶某,两人和好后仍共谋杀害两个孩子。
2020年10月25日,张某让其母亲主动联系前妻陈某,将张某女儿接到自己居住的锦江华府家中。因当天陈某一直在场,张某未能作案。同年11月1日,张某再次主动联系陈某要接女儿,陈某将女儿带至张某家中后,因要与朋友聚餐离开,当晚张某女儿留宿在张某家中。因张某母亲在家,张某当晚亦未作案,并驾车赶至长寿区与叶某见面。次日上午10时许,张某回到锦江华府家中,15时30分许,张某趁母亲外出不在家之际,将正在次卧室玩耍的女儿、儿子双腿抱住,将两个孩子一起从次卧室飘窗窗户处扔到楼下,致女童当场死亡,男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锦江华府小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将张某、叶某二人抓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两人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叶某故意杀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要求赔偿一案。庭审的整个过程比较平稳,且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大多都表示认罪。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案件分析

1.张某和前妻陈某认识时间短,没有婚前感情基础

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张某与前妻陈某从结婚到离婚不到三年的时间,即使有两个婚生子女的情形也不能避免张某和陈某结束婚姻关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张某与陈某的婚姻感情比较脆弱,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所以导致了两者婚姻关系的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前提下才会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本案的张某和陈某协议离婚,也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有了协商一致的意见,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毕竟自己的感情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如果当夫妻双方真的认为感情确实破裂,没有继续的可能时,是可以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这一点也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理念。

2.张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

根据本案的事实可知,在张某与陈某两人还未离婚时,张某就已另有新欢。2019年,张某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身份追求女网友叶某,同年8月左右,张某与叶某私下建立恋爱关系。这一点是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可以得出,夫妻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但是本案张某的做法违反了此义务。

3.张某与陈某先怀孕后生子——孩子抚养问题

本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也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了具体分配,双方约定女儿归陈某抚养,儿子在六岁前归张某抚养,六岁后归陈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规定可知,虽然法律规定了孩子的抚养是按照年龄来对抚养权进行归属的,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也可以进行具体协商,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因此孩子的抚养权是由张某和陈某协议决定的。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规定可知,不直接对孩子进行抚养的一方对孩子也有探望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会存在陈某将女儿带去张某家里,让他对其女儿进行探望。但也正是因为这个探望的权利成为了张某对其杀害的机会,这一点是让人多么痛惜的。

4.父母干涉婚姻自由
根据本案的事实可知,叶某称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孩子的情况。在2020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张某和叶某因发生争执分手,9月中旬张某再次主动联系叶某,两人便和好。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叶某自己在知道张某有孩子的事实后,又还是选择了和张某在一起,这一点体现了崇尚婚姻自由的观念,因为终究是叶某自己的选择。但叶某父母在这一点上是不同意叶某和张某在一起的,因为他们不能接受叶某的恋爱对象是有孩子的,叶某基于多种因素,即使在选择和张某在一起之后还继续蓄谋杀害张某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规定可知,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叶某已经选择了和张某和好,表示在慢慢接受张某有孩子的事实,但是叶某又基于自己父母不同意的压力,可能也造成了她谋生了继续杀害张某孩子的想法。时代的发展带动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不应该再以旧观念来限制人们思想的革新。具体到本案,如果说叶某的父母能够在叶某选择感情时支持她,并且站在她的角度考虑,那么或许就可以避免这一场悲剧的发生。

案件反思

本案肇始于二被告人婚外恋造成张某与陈某原生家庭破裂。叶某仅因张某已有子女影响其与张某婚恋关系为由,与张某多次共谋杀害张某子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叶某多次催促张某实施犯罪,二人杀人动机极其卑劣,张某采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二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过错,再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无法修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检察院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二被告进行起诉,因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其刑罚排列顺序与绝大多数犯罪相比不同,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利列举,所以故意杀人罪的第一个法定刑是死刑。一般只要不是“情节较轻的”,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本案存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从婚姻关系、恋爱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到后面引发成重大的刑事案件,我侧重从婚姻关系这一点出发,结合法律与道德来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当前时代崇尚的是婚姻自由的理念,早已抛开过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陈旧观念,人们在将结婚的选择权掌握在自己手上,而不应收到其他人的影响。但是当两个人觉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果断的结束夫妻关系,并且在结束时应将存在的孩子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等都处理恰当,给这段关系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法律来源于生活,也被人们用于生活。法院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对二人进行了审判,虽然最终审理结果还未公布,但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邮箱:409015486@qq.com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皇冠假日酒店商务楼18层

咨询方式

彭小波律师

13618209007

40901548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