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彭小波 时间:2020-03-05 16:54:30
我所彭小波律师通过微信平台与贵州商会、遵义商会的企业成员分享了疫情之下企业如何用好政策法律固本培元、赋能强筋的相关法律问题。
彭小波律师主要分享了企业在疫情期间如何用工、员工工资如何发放、如何降低用工成本问题,并对《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中重要条文进行了解读。
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如何用工、如何降低用工成本问题,彭小波律师认为:为了自救,很多企业都会考虑通过裁员的方式来降低经营支出,但裁员并非一件易事,不仅存在一定法律障碍,企业也需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因此简单粗暴地裁员并不可行,灵活调整用工政策和模式,合法合规地降低用工成本,才是最优选择。同时,彭小波律师分享了用工政策的调整方式:
调剂使用休息日:
由于休息日不计薪,企业集中优先使用2020年内的休息日,休息期间无需发放工资,待疫情结束后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补班,将能帮助企业大大降低疫情期间的用工成本。
需注意: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注意保存相关协商、决定、考勤管理等书面材料;安排补班仍然应当遵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
安排部分员工上班、部分员工在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仍然休息,针对轮休的员工,企业可以不发放工资,仅发放基本生活费;在标准工时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企业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支付员工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需注意:取得员工或工会的同意;根据重庆市人社局文件要求,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停工待岗: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可以通知员工待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需注意:根据重庆市人社局文件要求,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在分享过程中,针对各企业经营者所关注的部分具体用工问题,彭小波律师做了详细的解答:
Q:复工后,员工因担心感染拒绝上班或要求在家办公,如何处理?
根据复工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员工原则上是不能拒绝复工的,但实际操作中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若员工理由成立且不影响工作的,可考虑通过安排休年假、调休或协商待岗等方式处理。如果员工仍不愿配合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Q: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工资如何支付?
原则上按照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企业所在地人社局若另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劳动者因疫情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分享的最后阶段,彭小波律师对重庆市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真金白银40条”进行了解读。
首先是金融支持政策,覆盖大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要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较大的政策福利。对于已有的贷款,主要措施有续贷续保、延长贷款期限、免收罚息、降低贷款利率、提供贷款贴息、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对于需要新增的贷款,有支持涉农企业、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有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等。
其次是财税纾困政策,税收方面: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下调增值税征收率,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针对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纳税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针对中小困难企业可申请三个月的税收减免;针对对防疫运输行业,如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税;对企业公益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体工商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财政方面:主要是提供各类财政补贴、补助,如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服务外包补贴等;为保障公路运输、国际货运等物流通道,对物流企业进行奖励或贴息等;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
最后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政策。
针对社保、公积金,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针对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出租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针对用水、用电、用气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彭小波律师总结到,此次出台的“真金白银40条”不但覆盖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而且覆盖大中小微企业,并将政策受益面扩大到广大个体工商户。保障大型企业减负担保份额,中小微企业降成本保市场,个体工商户缓压力保运转。对存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关照力度十分大,同时不少政策福利都需依申请而享受,因此建议企业经营者多关注政策变化,主动积极进行申请,减缓自身压力,以此固本培元、赋能强筋。
邮箱:409015486@qq.com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皇冠假日酒店商务楼18层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