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律师 时间:2014-04-21 22:01:28
{案情}
王某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家。1986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王甲的儿子王丙一起共同生活。王某生前主要由王丙赡养。之后,王丙因病过世,留有1988年王某与李某建造的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王某与李某共同存款46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王甲、王乙、王丙与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对王丙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有不同看法!
{解析}
王某死后,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而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中。本案中,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的妻子李某、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王丙是孙子,不属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自不能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爷爷的遗产。王丙也不能依代位继承的方式其爷爷的遗产。因代为继承要求被代为人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作为王丙的父亲王甲依然仍健在!
王丙既不能依法定继承人的方式继承其爷爷的遗产,又不能依代为继承的方式继承其爷爷的遗产,但王丙却是对爷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对这种善举的行为不加以必要的物质上的回报,必然不符合社会公德,不利于弘扬社会上人民之间的扶贫济危的高尚风气。因此,王某主张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在分配王某的遗产时,分给王丙适当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怎么分割 父母留下的房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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