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4-04-08 15:09:38
一、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国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①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②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③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④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5、颁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②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③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④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
⑤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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