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离婚律师网 作者:离婚律师 时间:2014-04-08 16:11:34
买断工龄款与个人的职业身份有关,是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统计局没有将其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但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将该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那么,在离婚时,对此款的分配应参照军人复员费、自由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具体说,将你所得买断工龄款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均值,你的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你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你们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你们,剩下的即属于你结婚前和离婚后的所得部分为你个人财产。
相关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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