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创 作者:彭小波律师 时间:2014-04-17 17:21:05
现实困惑:
男子郑某与女子柳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后决定结婚,郑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在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柳某认为郑某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本案中,郑某的父母为郑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该被认定为对郑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郑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式对郑某和柳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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